延寿县拘留所与县人民法院联动 成功化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

 

近日,延寿县拘留所和县人民法院联动,成功化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,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。

在张某平与王某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王某泉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,被延寿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。

到达拘留所后,王某泉情绪激动,管教民警在谈话中了解到,王某泉是因生意问题导致资金紧张并非故意不履行义务。

在拘留所矛盾化解室,管教民警与法院执行干警联动,一方面对王某泉进行心理疏导,说明了即使拘留结束所涉债务等责任仍需履行,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张某平,说明王某泉实际情况,争取其理解和宽容。在双方共同努力下,张某平意识到拘留并非解决问题的办法,也无法逃避应尽的民事责任。最终,王某泉有所行动,向亲友借款2.38万元偿还张某平,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王某泉办理了提前解除拘留。

此次,延寿县拘留所与县人民法院的联动,有效化解矛盾纠纷,实现案结事了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下一步,延寿县拘留所将进一步与县人民法院对接,优化司法拘留矛盾化解工作流程,有效打击抗拒执行,联合推进案件矛盾实质化解。

 

警方提示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(六)项、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,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。被拘留的人,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。在拘留期间,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,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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